在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辅导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当多的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不少的误解,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能够帮助企业指出管理瑕疵中的风险,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对企业的管理是非常有益的。
例如,有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在跟我们交流的时候会提到研发人员拿出研发成果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没有必要明确其物质激励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会提及《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希望企业进行完善。
误解一:高新认定必须要有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属于Ⅰ类知识产权,事实上,I类知识产权还包括国防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知识产权。其次,除了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也是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误解二:知识产权都可以在高新认定中重复使用
只有Ⅰ类知识产权可以多次在重新认定中重复使用,Ⅱ类知识产权只能使用一次。
误解三:只有拿到专利证书才能申请认定
专利授权通知书也可以作为有效知识产权,在实践中,由于印刷等原因,专利授权之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收到专利证书。
误解四:只要有知识产权即可,不用与核心产品相关
这是高新认定中的最大问题,无论是在判断知识产权的相关度时,还是在评价自主创新能力时,这都是专家评审、认定过程和认定后的抽查中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审查时主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表的关键技术、技术指标和与以往产品的竞争优势等判断知识产权与产品的核心技术相关度。
所属类别:
高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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